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企业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沪税浦政[2001]107号颁布时间:2001-10-22
2001年10月22日 沪税浦政[2001]107号
各税务分局、稽查大队:
现将上海市地税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企业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沪税流(2001)44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
遵照执行:(1)对经447号文批准缓征营业税的企业,其从2000年1月1日
至2000年12月底大众化早点的缓征额,不再进行清算;上述企业在2001年
按447号文批准的比例缓征经营大众化早点的营业税,如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化,
应报区局转报市局重新核定并进行清算。(2)请三分局对新区东方饮食总公司等4
家列名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的比例,按市局有关文件要求进行重新审核,并务必在今
年10月底前将复核后的情况,依原有程序报区局税政处。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上海新南饮食店等企业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
2001年10月8日 沪税流[2001]447号
浦东新区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企业经营大众化早点收入缓征营业税的请示》(沪税浦政
[2001]49号),收悉。根据沪地税一[1996]40号文件精神,经研究,
同意对下列7户企业自2000年1月1日起按以下调整比例(占餐饮收入比例)缓
征大众化早点营业税:
企业名称 缓征比例
上海新南饮食店 4.8%
上海浦东新区称心花园酒店 15%
上海浦东新区东园村餐饮公司 32%
上海浦东新区样兴馆 48.66%
上海浦东大壶春食府 19.50%
上海德兴馆高桥总店 9.80%
上海德兴馆高桥总店第一分店 15.50%
对“上海浦东新区东方饮食总公司”、“上海浦东新区东方小吃王国快餐公司”、
“上海真康生清真面馆”、“上海浦东新区越秀酒家”4户企业待你局重新审核后再予
批复。
特此批复。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