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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外国专家局关于对引进的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一)

沪税外[1995]105号颁布时间:1995-10-11

     1995年10月11日 沪税外[1995]105号   为配合《上海市引进外国专家暂行办法》的贯彻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我国与部分国家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以下简 称“税收协定”)和有关文件的规定,现对我市批准引进的外国专家有关个人所得税 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国专家在我市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或其他应税收入,除另有免征规 定和税收协定规定的以外,均应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缴纳 个人所得税。   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工作人员,由我方无偿提供的住房、交通、医疗部分以及休 假补贴等,可暂免计算征税。   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3.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我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外国专家;   4.援助国派往我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外国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文化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 国负担的文教专家;   6.根据我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两年以内,其工资、薪金由该国负 担的文教专家;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政府机构负担的外国 专家。   三、对来自同我国政府签有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国家的教师和研究人员,按税收协 定有关条款执行〔《我国对外签订税收协定教师条款征免税1览表》附后(编者注: 略)〕。 下接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外国专家局关于对引进的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 征免问题的通知(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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