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 外国专家局关于对引进的外国专家个人所得税征免问题的通知(二)
沪税外[1995]105号颁布时间:1995-10-11
1995年10月11日 沪税外[1995]105号
四、办理征免税的程序
1.外国文教专家应聘来沪后,应由聘用单位填写《外国文教专家税收征免证
明》(编者注:略)并附《外国文教专家到职通知书》送主管税务机关,凡享受税收
协定免税待遇的外国文教专家,须提供其所在国的居民身份证明。
3.凡符合本通知第二条所列条件可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专家,应由我市接受
世界银行专项贷款、接受联合国援助以及文化交流等项目的单位提供证明,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免征手续。
4.依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税收协定规定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外国专家,应
由聘用单位或其他支付单位在支付工资、薪金或其他应税收入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事宜。
5.以上所称“主管税务机关”为:
各类大专院校聘用外国文教专家有关征免个人所得税事宜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
务分局办理;
各类中、小学校包括中外合作、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聘用的外国文教专家有关征
免个人所得税事宜向学校所在地的区、县税务局(分局)办理;
政府部门、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聘用、雇佣的外国专家有关个人所得税事宜,
凡聘用、雇佣单位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没有主管税务机关的,
向上海市税务局对外税务分局办理。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