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文化局 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参与演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三)
沪地税二[1996]6号颁布时间:1996-02-14
1996年2月14日 沪地税二[1996]6号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为了加强参与
演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提高行业征收管理水平,发挥税收调节功能,缓解
社会分配矛盾,鉴于目前参与演出演职员的个人收入多元化,支付报酬多渠道,难以
确切计算演职员个人的全部应税所得额,采取按演职员个人劳务报酬收入全额定率征
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凡1次取得劳务报酬在4000元以下,税率为5%。
税款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应纳税额=(劳务报酬收入-管理费或收入分成)×适用税率
凡1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减除30%的费用,税率为30%。
凡1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畸高,实行加成征收,对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00元至
50000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0000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第十三条 扣缴义务人扣缴的税款,应在次月7日内缴入库,同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
送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支付报酬明细表以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的,演职员应在取得报酬的次月7日内自行到演出所在地或者
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扣缴义务人没有依法扣缴税款的;
(2)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其申报纳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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