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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加强本市证券经营机构税收征管的若干规定

沪税稽(1993)117号颁布时间:1993-08-26

     1993年8月26日 沪税稽(1993)117号   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证券市场日益繁荣,股票、债 券交易日趋活跃,本市以及外地的金融机构在沪投资的证券公司日益增多,给税 收征管带来了新的问题。为了保证证券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税收征管,防止财 政收入的流失和市、区两级财政收入的转移,现对我市从事证券经营的单位(包 括外地来沪从事证券经营单位)的税收征管作出以下规定:   一、有关税务管理的原则   (一)税务登记的对象和范围:凡是从事证券经营的机构均为税务登记的范 围。按目前上海地区的证券管理体制,各证券业务部以及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证 券营业部是税务登记的对象。至于未开设证券业务部的证交所会员,由于不从事 实际经营,因此不列入税务登记的对象,如果从事实际经营的必须登记。   (二)税务登记的程序:各证券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关 证件到市税务局稽征管理处审核,由市税务局稽征管理处开出户管通知单,各证 券经营机构凭户管通知单到有关税务分局办理登记。各税务分局按市局户管通知 单接受和办理税务登记。   (三)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发:凡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主 管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凡持营业执照的证券经营机构,由工商注册地的税 务机关核发税务注册证。   (四)税收管理体制   1、本市的证券经营机构税收管理体制:凡属信用社系统的独立核算的证券 公司,按照属地原则由工商注册地的税务分局征管,非独立核算的营业收入并到 其独立核算的证券经营机构,由主管独立核算的税务机关征收,市联社仍由财税 四分局征管,其它类型的证券公司由财税四分局征管。   2、外地来沪投资的证券经营机构税收管理体制:中央来沪投资的以及外省 市属于银行系统(包括人行、工行、交行、建行、农行、中行、地方银行)的证 券经营机构,不管其是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均由财税四分局征管;其它非银 行系统的金融机构(如非银行系统的信托投资公司、保险公司、财务公司、信用 社等)由其独立核算的证券经营机构工商注册地税务分局征管。   二、重申税收管辖原则,即按照《营业税条例》和《所得税条例》,营业税 及其附加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属于外省市来沪的国有企业,其所得税一律凭当 地县以上税务机关证明回原地缴纳,否则由本市的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其它经济 性质的企业由主管税务机关征收所得税。   三、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不办理税务登记等规定的证 券经营机构,将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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