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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技术监督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稽(1993)170号颁布时间:1993-10-05

     1993年10月5日 沪税稽(1993)170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国税发(1993)094号《关于在税务登 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通知》精神,为了加强税收征管,密切部门之 间的配合,实现数据共享,逐步与正在建立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一代 码标识制度相衔接,决定在税务登记、换证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现将 国税发(1993)094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从1994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对从事生产、经营的机关、团体、 企事业单位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理换证时,必须查验由本 市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经与税务登记表中的“统一代码”标 记核实无误后,方可换证。如果不能提供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的,各级税务机关应 积极督促其办理,待其手续完备后,再行换证。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在日常的税务登记工作中,包括开业、变更、注 销等,各级税务机关都应当查验全国统一代码证书,符合者方可办理。   三、各级技术监督部门应当积极配合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工作,及时为企事 业单位、机关、团体办理全国统一代码证书,以保证税务机关的换证工作和日常 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国家技术监督局关于在税务登记工作中查验全国统一代码 证书的通知(国税发(1993)094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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