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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及本市贯彻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1993)179号颁布时间:1993-12-09

     1993年12月9日 沪税稽(1993)17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109号《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 的通知》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提出如下贯彻意见,希各单位遵照执行。   一、根据全国统一的税务文书样张,市局先制发一部分税务文书,具体设置 依据及种类如下:   (一)税款征收日常管理中使用的统一文书。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 选编》第10册第1267页)(以下简称《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及《征管法》 第四十七条规定,设置了《纳税人拒绝代扣(收)税款报告书》。   2、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设置了《应纳税款核定书》。   (二)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了《提前缴纳税款通知书》、 《查封(扣押)证》、《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2、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了《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 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   3、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四十 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了《纳税担保书》。   4、根据《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了《纳税担保清单》。   5、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设置了《查封商品、货物、财产清单》、 《扣押商品、货物、财产专用收据》。   (三)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了《扣缴税款通知书》。   2、根据《征管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及《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规 定,设置了《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   (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1、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 表》。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条规定,设置了《退税申请表》。   (五)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1、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设置了《税务检查调取帐簿通知书》、 《税务检查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2、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六)项规定,设置了《税务机关检查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帐户、储蓄存款许可证明》。   3.税务机关经过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的帐簿、记帐凭证及有关资料 全面审查,并对有关问题调查核实后,应对检查过程和结果作书面报告,即《税 务检查报告》。   (六)税务机关在处理违反税务管理行为时使用的统一文书。   1、违反税务管理行为是指违反《征管法》第二章“税务管理”中有关税务 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等各项规定的行为。   《征管法》和《实施细则》对各种违反税务管理行为的处理,有一个共同的 规定,即都规定“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据此,设置了《税收违法行为限 期改正通知书》。   2、根据《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设置了《税务处理决定书》。   3、根据《征管法》第五十条规定,设置了《罚款收据》。   4、根据《征管法》第二十条规定,设置了《限期纳税通知书》。   5、根据《征管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置了《税务处罚强制执行申 请书》。   6、对税收违法行为构成偷税、抗税犯罪的,税务机关除按照规定追缴税款 并处以罚款外,应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违法人的刑事责任,在移送案件时, 税务机关应使用《税务案件移送书》。   (七)税务行政复议时使用的统一文书。市局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通知 另行制发。   以上统一税务文书的式样及具体填写说明详见附件(编者注:略)。   二、从1994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税务文书,相应的旧的税务 文书同时废止。   三、统一格式的税务文书由市局统一印发。   特此通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统一税务文书式样的通知(国税发(1993) 10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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