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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及本市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税稽(1993)188号颁布时间:1993-11-11

     1993年11月11日 沪税稽(1993)188号   为了正确处理税务争议,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证各级 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国家税务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 实施细则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重新修订了《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现转 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提出实施的补充意见如下:   一、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   (一)市税务局和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 局、外税分局分别设置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以下简称复委会),代表本级税务 机关行使复议职能。   (二)市税务局复委会由七至九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市税务局 领导担任,委员由各税务业务处室领导担任。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 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复委会由五至七人组成,主任委员、副主任 委员由各税务(分)局领导担任,委员由各业务科室领导和业务骨干担任。   (三)复委会下设各办公室,市税务局复委会与稽管处合署办公,各直属分 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复委会办公室设在 法制科,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办公室主任由稽管科长或法制科长兼任,并根据工 作需要和干部编制情况,指定或配备专责干部二至三人。   (四)复委会以合议形式对复议案件进行审议,参加复议审议的人员应超过 复委会组成人员的半数。   (五)复委会可邀请有关主管税务业务人员参加审议,但在复委会表决时无 表决权。   二、职责分工   (一)市税务局复委会管辖各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 新区财税局、外税分局和稽查大队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税务争议案件;各 直属分局、各区税务分局、各县税务局、浦东新区财税局及所属分局、外税分局 复委会分别管辖所属(分管)的税务机关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处理决定的税务争议 案件。   (二)各级复委会办公室负责处理复议日常事务,包括接待复议申请人来信 来访,接受传达复议案件,了解复议案件的处理情况以及复委会主任、副主任交 办的事项。   (三)各税务业务处(科、股)室按照分管税种,负责复议案件的审理。私 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复议案件由市税务局税政四处负责调查处理;其他纳税户 的复议案件由市税务局相关的处室负责调查处理;综合性复议案件(涉及多税种、 几个税务业务部门的复议案件)由复委会主任、副主任或由复委会主任、副主任 委托复委会办公室主任指定或批转一个税务业务处窒主办,各有关税务业务处室 协同调查处理。复议案件调查处理结束,应以书面形式向复委会提出复议报告 (即填写税务行政复议审理单):   三、复议程序   (一)复委会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应做好记录,在10日内向原处理税务 机关了解,符合复议申请法定条件的,应书面告之申请人自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 起受理复议。复议机关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副本发送原处 理税务机关,原处理税务机关在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复委会办公室 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材料或者证据,并作出答辩。逾期不答辩的,不影 响复议。   (二)经复委会办公室主任审核后书面批转承办处室(科、股),承办复议 案件的主管业务处室(科、股)收到复议审理通知书后30日内调查取证,提出复 议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送复委会办公室。   (三)复委会办公室收到业务处室(科、股)书面审理单后,应予审核,并 提请复委会开会讨论,作出决定,报局长批准后,由复委会办公室写出《税务行 政复议决定书》,此决定书由复议机关的法定代表人署名,加盖复议机关的印章, 并通知原处理税务机关。   (四)复委会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经审核认为不符合《税 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之一的,裁决不予受理并书面告之复议申请人 理由和诉权。   (五)复委会办公室收到复议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经审核认为复议申请书 未载明《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内容之一的,应当把复议申请书发 还申请人,通知和书面送达复议申请人限期补正。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一般7 天)补正的,应书面告之从收到补正答复之日起受理复议;过期不补正的视为未 申请。   (六)复议期限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二条执行。   (七)复议文书按《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第五十六条规定送达。   四、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原沪税稽(1991)9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 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及本市实施补充意见的通知》相应废止。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 附件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国税发(1993) 119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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