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私营企业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和所得税若干政策规定的两个文件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3)18号颁布时间:1993-08-24
1993年8月24日 沪税政四(1993)1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28号文《关于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
新老财务制度衔接问题的通知》和国税发(1993)40号文《关于颁发〈集体、
私营企业所得税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本市私营企业实
际情况,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贯彻国税发(1993)28号文的补充意见
(一)第四条中有关私营企业现有各项经营资金处理办法按沪税政四(19
93)10号文第一条规定执行。
(二)第五条第二款有关私营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基金赤字的处理,本市具
体执行方法为:企业上半年度超规定幅度使用部分可在下半年度按规定计提的职
工福利费中列支;年终超支使用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在缴纳所得税、个人收
入调节税后的利润中核销。
(三)第七条关于超过三年应收款帐的处理,按沪税政四(1993)10号文第
五条规定执行。
(四)第九条关于企业按老办法已摊入库存产品、在产品的企业管理费的处
理,按沪税政四(1993)10号文第九条规定执行。
(五)关于减免的流转税以及第十一条中有关单项留利的处理方法具体规定
为:按国家规定、经批准减免的流转税额,并入企业利润总额(除另有规定外),
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单项留利和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部分转作盈余公积金。
(六)沪税政四(1993)10号文第二十条中规定企业原“投资者分配所得支
出”科目有余额暂宕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的“投资者分配所得支出”二级科目
中过渡,对该科目余额数要求在今年年底前按《国务院关于征收私营企业投资者
个人收入调节税的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处理完毕后取消该二级科目。
二、关于执行国税发(1993)40号文的补充规定
(一)关于第十二条业务招待费列支标准问题,由于新财务制度是从今年7
月1日起实行,因此,今年计算业务招待费列支额度上、下半年不一样,为计算
方便,业务招待费均按老、新办法计算全年的数额再除以2即为全年数,公式为:
(全年销售净额×老比例+全年销售净额×新比例)÷2。
(二)执行第二十一条规定后,由于纳税所得额的调整,有些企业如发生当
年度会计所得额小于应交所得税额时,不敷分配的差额部分可以用未分配利润红
字反映,用以后年度的税后利润弥补。
(三)第二十三条关于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市局将研究具体贯彻意见后
发文,目前,仍按沪税政四(1993)10号文第三条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