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私营企业贯彻新财务、会计制度若干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四(1993)10号颁布时间:1993-07-08
1993年7月8日 沪税政四(1993)10号
为了贯彻落实财政部颁发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及各行业
财务、会计制度,做好新老制度的衔接转换工作,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私营企
业在执行新制度中若干政策衔接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建立资本金制度后,企业现有资金的转换问题
企业固定基金、流动基金、专用基金中的更新改造基金、对外联营投资基金、
投入无形资产资金五项基金的净结余转为实收资本中个人资本金。企业接受其他
法人单位或个人投入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中法人资本金或个人资本金。
结转后的实收资本金应等于企业的原注册资金,若大于原注册资金的,大于
部分转入资本公积;若小于原注册资金的,在今年9月底之前要查清原因,并按
有关规定调整。
企业的生产发展基金、减免税扶持金余额转为盈余公积金。
二、关于固定资产划分标准问题
企业的劳动资料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的为固定资产:一是使用年限生产经
营设备超过1年,非生产经营设备超过2年;二是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同时
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为低值易耗品。对有些企业的劳动资料,单位价值虽然低于
固定资产规定标准,但属于企业的主要生产经营设备,也应列入固定资产。
改变固定资产划分标准后,原固定资产转为低值易耗品的,其净值部分按照
低值易耗品摊销办法一次或分期摊入成本费用。
三、关于固定资产折旧问题
企业固定资产折旧一般仍按原规定的分类折旧办法执行,即:房屋及建筑物
类年折旧率为6%,净残值率为4%;其他设备类年折旧率为12%,净残值率为4%。
个别企业需要实行单项折旧办法的,应按照新制度中分行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
限规定执行。对属于新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可实行快速折旧的企业,须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定后方可执行。
企业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凡已完工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的,仍在固定资
产科目核算,不予结转;凡未完工其实际支出仍保留在固定资产购建科目的,与
其他未完工程支出一样转入在建工程科目,待完工后再按新制度的要求转入递延
资产科目。
四、关于待处理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的处理问题
企业实施新制度以前已列为待处理财产损失、待处理财产溢余的固定资产盈
亏,在实施新制度前已查明原因的,按原审批手续报经批准后转帐核销,相应增
加或减少固定基金。个别企业一时难以查明原因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延
长到今年9月底前按老办法处理完毕,并调整有关资本金。
1993年7月1日起,新发生的固定资产盘亏、毁损,报废、盘盈等,按新办法
转作营业外收支处理,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五、关于建立坏帐准备金及超过3年应收帐款处理问题
企业实施新制度前的应收帐款,经清理分析后,凡满3年又难以收回的款项,
应按老办法处理完毕。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从1993年底起按年末应收帐款余额的5‰计提坏帐准备
金,计入管理费用。发生的坏帐损失冲减坏帐准备金;收回已经核销的坏帐,冲
减管理费用。
对坏帐损失应按分级审核、批准程序处理:坏帐损失单笔在1万元(含1万元)
以下的,由企业报主管税务所批准;坏帐损失单笔超过1万元不足10万元的,由
区、县税务(分)局批准;坏帐损失单笔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须由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市税务局批准。
六、关于工资进成本、费用问题
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允许计入成本、费用中的计税工资(含工资、奖金、
津贴及各种补贴等)应按市税务局规定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另定。
对经税务机关批准实行计件工资或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其
按规定发放的工资总额全部计入成本、费用。
企业因生产、业务需要聘用退(离)休职工按规定发放的工资和按规定向受
聘人员原单位缴纳的管理费(聘用工资的5%),均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对企业超标准计入成本、费用的工资或未完成工效挂钩预定指标已多发放的
工资,在征收企业所得税时相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七、关于提取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的问题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的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建立工会组织
的)按照新办法计提、使用,即分别按税务机关规定允许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
工资额度的14%、1.5%、2%计提、使用。当年度有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超支部分在税后可供分配利润中核销。
八、关于业务招待费问题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可在各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额度内按实
列支,超支使用部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九、关于期间费用处理的问题
新制度实施后,企业产品成本、费用核算按新办法执行,新发生的期间费用
直接体现当期损益。实行制造成本法之前的库存产品已经摊入的原有费用不作调
整,随产品销售随处理。
十、关于材料销售收入征税问题
实施新制度后,工业企业的材料销售收入应计入其他业务收入中,并设置明
细帐列示,月终其他业务收入科目中的材料销售收入应并入产品销售收入计征增
值税。
十一、关于借款利息列支问题
企业经公证部门公证向私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会计核算中全部进成本费用,
对按借款期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流动资金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仍允许在
税前列支,超标准的部分在征收所得税时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十二、关于开办费列支问题
企业在1993年6月30日前发生的开办费仍作待摊费用处理,对尚余摊销期超
过1年的转作递延资产摊销。
十三、关于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征税问题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发生的出口产品取得的外汇留成额度调剂收入全部计入
汇兑收益,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实施新制度前取得的,仍按原规定处理。
十四、关于企业参与投资从联营企业分得利润的征税问题
对企业从合资经营的各种经济性质的联营体(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分得的
利润,或投资到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联营企业(包括浦东、高新技术开发区、
新办企业等)分得的利润,仍按原规定在联营企业所在地缴纳私营企业所得税。
分回的利润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并设置明细科目列示,全部并入企业利润总额。
十五、关于弥补亏损处理问题
实施新制度后,对查帐征收的企业从1993年起,年度发生的亏损,按主管
税务机关核定的亏损额,允许用五年内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对企业在1990
年度至1992年度发生的亏损,也允许在5年内用税前利润逐年延续弥补。
对原已超过3年弥补期的累计亏损以及企业以后超过5年仍弥补不足的亏损
数,应以盈余公积金弥补。
十六、关于税后利润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问题
企业税后利润用于提取盈余公积金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用于向
投资者分配的部分,仍按规定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
对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金转增实收资本金的部分,可采取挂帐办法,
暂缓征收个人收入调节税,待企业歇业时再予处理。
十七、关于调整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
企业实施新制度后,凡财务、会计制度与税收政策规定不相一致的,在计算
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
应纳税所得额调减的项目有: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产品的净利
润,技术成果转让净收入10万元以下的部分(包括与技术成果转让相关的“三
技”所取得的净收入),接受外商来料加工、来件装配业务达到规定比例的所
得,国库券利息以及对外投资分回按规定可不再征收所得税的免税利润和税后利
润。
应纳税所得额调增的项目有:被没收的财物损失,支付各项税收罚款、滞纳
金等,超过规定标准列入成本,费用的工资、业务招待费,不应在成本、费用中
列支的资本性支出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得在税前列支的项目。
十八、关于开发新产品、新技术的费用问题
实施新制度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的单台设备价值在5万元
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装置,可以一次或分期计入成本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产
标准的,应作为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单独管理,不再计提折旧。对企业因开发新
产品、新技术发生的技术培训费,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十九、关于利润总额核算的方法问题
利润总额的核算应采用帐结法。企业应于每月终了将损益类科目余额转入本
年利润科目,通过本年利润科目结出本月份利润或亏损总额以及本年累计损益。
二十、关于几个新旧会计科目的处理问题
企业在实施新制度前,上年税后利润科目如有余额,原则上要按原有规定分
配完毕后转入相应科目;应弥补亏损科目余额结转到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
投资者分配所得科目余额结转到应付利润科目;投资者分配所得支出科目余额暂
宕在其他应收款下设的投资者分配所得支出二级科目中。结转后此四只科目均无
余额。实施新制度后,上年税后利润、应弥补亏损、投资者分配所得、投资者分
配所得支出四只科目取消。对原私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设置的其他科目则按新的
各行业会计制度科目设置要求调整到相应会计科目中。
实施新制度后,暂不设置预提费用科目企业发生的租金、保险费(社会养老
保险金、职工劳动保险费)、借款利息、修理费从实列支。商业企业暂不提取商
品削价准备金。
本通知从1993年7月1日起实行。本市私营企业凡具备条件的从今年7月1日
起执行新的会计制度,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贯彻新的财务制度采取分步实施、
逐步到位的办法。今年,市税务局已选定部分私营企业进行财务制度改革试点,
在确定的试点企业之外,如个别企业要求参加本次试点的,须报经市税务局批准。
望各区、县(分)局认真抓好这次试点工作,及时反馈试点情况,使私营企业财
务会计改革在试点基础上,总结出经验,确保明年全市范围内的私营企业财务会
计改革的顺利实施。
特此通知,希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