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核定全市农村仓储行业纯益率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9号颁布时间:1993-05-27
1993年5月27日 沪税政二(1993)9号
为了促进农村仓储行业的健康发展,原所采取按销售收入核定所得税的带征
率征收办法已不适应目前形势发展,现经调研、测算,对农村仓储行业改按核定
行业纯益率并折算成征收率落实到户,按季征收,年终不再汇算情缴的办法征收
所得税。具体征收办法规定如下:
一、全市农村仓储行业。市局统一核定其行业纯益率为30%;
二、所得税征收率为:行业纯益率30%×所得税税率33%;
三、对少数企业实际盈利水平高于行业纯益率或盈利水平明显低于行业纯益
率的,经主管区、县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在行业纯益率一成幅度内上浮或下浮后
核定到户,但应报市税务局备案;
四、对季度(月度)实缴所得税税额不超过675(225)元(含)的户,不
征集国家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超过上述数额的分别按
实缴所得税税额的12%和18%征集能交基金和预调基金;
五、本办法自1993年1月1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