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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对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试行核定行业纯益率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办法的通知

沪税政二(1993)11号颁布时间:1993-05-20

     1993年5月20日 沪税政二(1993)11号   为了加速本市小型集体企业和部分国有小型企业经营机制转换,公平税负, 确保国家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情况,决定在部分小型集体企业和国有小型企业中试行核定行业纯益率 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的办法,现将具体征收办法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凡在本市从事工业、商业、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以及服务等行业 的集体企业(包括实行先税后分的国集联营企业,实行改、转、租、包的小型国 有企业,企、事业单位办的各种经济性质的"三产";集体股份合作制企业除外), 其年度营业收入(收益)额在50万元或100万元以内的(各区、直属分局、县税 务机关可按不同行业在上述幅度内分别确定),符合下列两个条件之一的即属于 按本办法实行核定行业纯益率并计算征收率征收所得税的范围:   1、按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帐簿的,或虽设置帐簿,但帐目混乱或者成本 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按查帐征收的;   2、按查帐方式征收所得税尚有一定困难的微利、亏损企业,经企业提出申 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   (二)由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的民政福利企业、部队办企业、校办 企业。   上述企业一经改变税收征收方式后,3年内一般不再变更。如有特殊原因须 报经直属分局、区、县税务机关批准,方可改变。   二、所得税税率   统一实行33%的比例税率。   三、所得税的征收   所得税的征收实行核定行业纯益率并计算成征收率落实到户,按季征收,年 度不清算的办法(征收率保留到小数点后一位,第二位四舍五入)。   计税公式:a、应纳所得税额=营业收入(收益)额×所得税征收率        b、所得税征收率=纯益率×33%(税率)   四、纯益率的确定   (一)受地域条件影响较小的行业(如仓储业、陆上客货运业、建筑安装业) 由市局统一测定并予公布,各直属分局、区、县税务机关按照执行,对个别情况 特殊的户,经直属分局、区、县税务机关核定可在行业纯益率一成幅度内上下浮 动;   (二)其他行业由各直属分局、区、县税务机关根据本区、县情况先行测定, 并报市局核备后试行。少数企业实际赢利水平明显高于本区、县行业纯益率的, 可以由直属分局、区、县税务机关对高于行业纯益率的,就户确定,个别赢利水 平明显低于本区、县行业纯益率的,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由直属分局、区、县 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行业纯益率二成幅度内下浮确定,书面通知企业据以执行。   五、征收方式和征收率的核定   (一)征收方式的核定采取由企业提出书面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或主管 税务机关直接核定的办法;   (二)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行业纯益率并计算征收率核定到户,一年内一般不 作变动。   六、纳税申报   企业在季度终了后的七日内,向主管税务所书面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由税务 机关按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并分别按有关性质开具缴款书,限期缴纳。   七、帐务处理   实行本办法的企业应继续建立、健全帐册凭证,按现行财务、会计规定进行 核算,对企业以往年度的亏损额暂予挂帐,不用新增利润弥补。   八、违章处理   对不能及时如实申报应税营业收入(收益)额,造成偷、抗应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罚。   九、其他事项   (一)各直属分局、区、县税务机关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地区试行改变所得税 征收方式的工作,对试行企业各项统计报表仍按原办法还原数据进行统计,并将 试行情况及时反馈市局。   (二)对符合税法规定可以减征所得税的企业,其所得税征收率=纯益率× 所得税率×(1-减征率)。   (三)对不能及时如实申报应税营业收入(收益)额,或帐册凭证不全税务 机关难以确定其应税营业收入(收益)以及由个人或合伙承包(租赁)经营的, 主管税务机关对其可采取定期定额、按月征收流转税、所得税的办法。   (四)关于“两金”的征集办法。   对季度(月度)实缴所得税额不超过615元(205元)的户,不征集国家能 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国家预算调节基金,超过上述数额的分别按实缴所得税 额的12%和18%征集能交基金和预调基金。   十、本办法自1993年7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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