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地区集体企业1993年退休统筹基金的提取和补贴的有关规定
沪税政二(1993)72号颁布时间:1993-12-28
1993年12月28日 沪税政二(1993)72号
近接部分区来电询问,关于1993年对地区集体企业是否继续可按利润提取退
休统筹基金和继续给予地区集体企业退休统筹费补贴之事,经研究,现规定如下:
1、对区集体年人均创利800元以上的企业,仍可按市政府沪府办发(89)
20号文规定执行,即按利润提取退休统筹基金,影响企业留利的部分给予减免税
的形式予以补足。提取的退休统筹基金额,可在利润分配表(会工地年02表附表
1)中的第22-1行内填列。
2、对地区集体企业退休统筹费继续给予补贴,其补贴拨交工作,仍按沪税
政二(89)37号文规定执行。
以上规定,请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