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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行规定》

沪税政二(1993)22号颁布时间:1993-05-31

     1993年5月31日 沪税政二(1993)22号   现将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3)105号《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 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对上述通知中第三 条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问题,可仍按沪税政二(1988)73号文(编者注:见《企 业财税法规选编》第6册第1033页)中新办企业免征所得税规定办理。 附件: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展高产优质高效农业有关税收问题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税发(1993)105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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