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纠正越权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
沪财综(1993)53号颁布时间:1993-09-10
1993年9月10日 沪财综(1993)53号
根据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规定,
本市各级财政、税务部门分别对本级越权减免“两金”问题进行了初步清理,提
出了处理意见,并已报经市府领导同意。现结合各区、县的清理情况,对纠正越
权减免“两金”的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局有关“新办集体企业在免征所得税期间可以免征‘两金’的规定”
停止执行。对已经办理免征“两金”的新办集体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按照对企
业的统一规定征收“两金”。
二、我局1992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减免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
实施意见》中第一条曾规定企业降低所得税、调节税税负增加的留利免征“两金”。
因“两金”实施后,该项规定所依据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故该《实施意见》第一
条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自行失效。
三、各区、县财政、税务部门对本地区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两金”减免
政策、自行批准的临时性困难减免“两金”一律停止执行,并从1993年7月1日
起恢复征收“两金”。今后如再发现擅自越权减免“两金”,一经查实,将如
数从区、县的“两金”分成收入或财力中扣还。
四、对以前已越权减免的“两金”,将由市局统一部署,另行处理。
以上通知,请按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