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3)47号颁布时间:1993-07-31
1993年7月31日 沪财综(1993)4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3)042号《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
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对若干具体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
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区、县财政局、税务(分)局(包括区、县政府和其它部门)以及各
直属财政税务分局超越权限,自行制定减免“两金”的政策和批准的临时性困难
减免,一律从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各区、县财政局(包括政府)、税务(分)局和各直属分局要分别对本
局超越权限自行制定的减免“两金”政策和减免情况,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通知》
要求进行检查和清理,清理结果于8月15日前连同附表〔样式附后(编者注:略)〕
一并书面上报市局综合计划处。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理越权减免“两金”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
042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