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房屋估价标准后契税征收及有关问题补充意见的通知

沪财农(1993)46号颁布时间:1993-07-08

     1993年7月8日 沪财农(1993)46号   你区嘉财农(1993)2号文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国家征用房地后,居民以补偿费购买房屋均可免征契税。对购买房屋价 超出其补偿费部分30%以上的,应按规定征收契税。   二、房屋被征用后,居民购买房屋,在规定住房标准面积以内,并有本市正 式城镇户口,以优惠价(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可免征契税一次,此项优惠每户 只能享受一次。   三、对于在沪建研(92)第1281号文《关于同意调整上海市房屋估价暂行 标准的批复》之前,已按原房屋估价标准计算征起契税,原则上不再退税。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沪经营企业,凡通过房产作投资或作股转让取 得房屋所有权,用侨汇、外汇结算的,按照沪财农(1992)16号文,可给予减 半征收优惠,对用人民币结算,则按房价6%交纳契税。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