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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

沪税地(1993)79号颁布时间:1993-06-26

     1993年6月26日 沪税地(1993)79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文件有关精神,经 市领导同意:从1993年4月1日起,本市征收城市教育费附加的计征率由原按产品 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款的2%提高为3%,提高计征率后,征收范围、办法及 使用管理规定,仍按原办法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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