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契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财农(1993)5号颁布时间:1993-03-13
1993年3月13日 沪财农(1993)5号
根据财政部(90)财农税字第8号《关于加强契税工作的通知》和沪财农
(1992)110号《关于契税由财政部门直接征收的通知》规定,明确契税由财政
部门直接征收以后,为进一步加强契税的征收管理,现将契税的征收办法及有关
规定通知如下:
一、契税征收机关。契税由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征收,
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密切与房管部门联系对房管部门不发证地区或无能力掌握房屋
产权转移变动情况的,财政部门可以直接通过各房产经营机构或其他有关部门获
取契税征收的第一手资料。各房产经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应配合、支持财政部
门做好契税的征收工作,以确保税款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契税征收办法。征收契税的宗旨是依法保障产权人对房屋的合法权益。
契税条例规定:房屋产权发生转移变动时,应凭房屋所有权证,由当事人双方订
立契约,由承受人于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办理投税手续。具体操作顺序:凡房屋
发生买卖、典当、赠与和交换行为时,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签订契约,承受人
应于契约成立后3个月内连同有关证件向当地契税征收机关申报投税,征收机关
收到纳税入呈验的证件,需对房产交易的合法性,纳税人的身份证明、契证、购
房发票等各有关资料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核定税款,并开出"上海市契税纳税
通知书",通知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待税款收到以后,开给《上海市契税收据》,
对属于契税减免范围的纳税人,依法应免税、减税的,经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核
批准后,开给《上海市契税减免税凭证》,纳税人凭《上海市契税收据》备查联
或《上海市契税减兔税凭证》备查联到房产局权属登记发证部门据以登记发证。
三、契税清理工作。为查明产权、杜绝漏税,凡发生私房产权转移,在办理
纳税过程中,须追验上手契,如为白契应照章补税,追验时限以1年为限。
四、建立、健全契税册籍。为了掌握契税征收有关基础数字,及时了解征收
情况,市、区(县)、乡(镇)各级财政部门都要建立契税册籍登记制度,详细
登记反映契税征收情况及减免税情况。契税的册籍档案要妥善保存,加强管理。
五、票征管理。凡征收契税的有关票证,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统一编号,
要严格税收票证的领发手续,详细登记票证的编号及收、发、存情况。契税的征
收票证,缴税后既是纳税户的缴款凭证,又是产权登记发证的必要凭证,也是征
解会计记帐的原始凭证。因此各级财政征收部门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
强票证管理,所有征收契税的票证,都要有专人负责管理,要设置票证专用箱柜,
妥善保管,对库存票证要按期清点核对,保证帐实相符。
六、征收经费提取方法。征收经费提取标准为5%,各区、县应严格按规定
提取,提取办法:各区局(不包括闵行区、宝山区、浦东新区、嘉定区)可按入
库税款2.5%提取,余下的2.5%征收经费由市财政局统一提取。各县、闵行区、
宝山区、浦东新区、嘉定区局征收经费按入库税款5%提取。对于依据房管部门
提供的纳税申报表征收的税款,可按这部分税款的2.5%支付其劳务费;对于通
过房产经营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提供资料征收的税款,各区(县)局可考虑适当
支付其劳务费。
七、报表。会计报表是根据帐簿记录和有关资料整理编制的书面报告,简明
地反映一定时期内契税的征收业务的整个活动情况,因此报表要求做到反映真实,
字迹清楚,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契税的会计报表分月报和年报,月
报表是综合反映契税在本月内的征解业务活动情况和征收入库进度的报表,要求
按一级科目的月结数填列,各区(县)财政局应在月终后10天前报送市财政局一
份。年度决算表是全面反映税收基础数据的变化、征收、解交、减免、征收经费
提取使用情况的报表,因此各区、县局在年终要进行全面清理,做到帐、证、表、
款数字相符,年度之间、数字之间要相互衔接一致,各区(县)局契税年报应在
次年1月底前送市财政局一式二份,并备有文字说明。文字说明要求全面反映年
度契税征收入库情况及与上年比较税收增减变化情况的分析,如有尾欠还需详细
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