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协、财政局、税务局关于上海市科协系统开展科技咨询服务等工作的有关财税问题的补充规定
沪科协(92)字第177号颁布时间:1992-12-01
1992年12月1日 沪科协(92)字第177号
为了推进科协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生产紧密结合,发挥科协做好党和政府
发展科技事业的助手作用,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积极性,在原有市科协与市财税部
门共同发文的基础上,根据市科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的沪科合(92)第019
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34页)精神,结合科协实际,
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所属各类企业分中心,开展“四技”服务的年净收
入超过30万元的部分,以及由于工艺、技术需要硬件的项目,其收入缴纳的所得
税税率,在1992、1993年二年内改为按33%比例税率(具体分期名单由市财政
局会同市科协决定)。凡按沪财行(1991)10号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
规选编》第9册第1078页)规定的比例将收入上交市科协抵顶事业经费不足的经
同级财政部门签证后,并经主管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其有偿服务收入暂免征收所
得税、能源交通重点建设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
二、凡属本市转换经营机制试点单位的企业分中心,其有偿技术服务项目需
征收增值税的,其增值税征收率可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沪税政一(1992)182号
文(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10册第1011页)精神予以核定。
三、市科协系统开展有偿技术服务项目中的劳酬费由原最高比例不得超过
20%,调整为不得超过30%。劳酬费计提办法仍按原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科协系统1992年后新办的科技经济实体,拥有一定的专业技术力量和科
技开发成果,经向所在地区科委、工商行政管理局、税务局登记核准,有科委科
技经营证书的,自开办之日起,由企业向主管财政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
免征所得税二年,减半征收所得税三年。
五、市科协系统企事业单位以及其联营企业研制开发的新产品,凡列入市经
委新产品试产计划或市科委新产品试制鉴定计划试制分册的,经市税务局批准,
免征二年产品税或增值税。
六、为了鼓励科协系统创办科技产业从事科技成果推广、转让和技术产品销
售的有关人员,在完成规定的任务后,可在自有资金中酌情予以奖励。实行销售
承包的单位,可在包干经费结余中奖励推广、销售有关人员。
七、市科协系统在企业中开展“讲理想、比贡献”的竞赛活动,个人奖励面
应不超过企业参赛科技人员总数的10%,奖励金额人均全年不应超过100元。
八、市科协系统各单位为本市工厂企业进行"四技"服务,企业按合同支付给
各单位的费用,可按受益项目分别计入生产成本、基建成本、更新改造费用等。
九、上海市科协系统咨询服务机构的有偿技术服务管理办法,除上述补充规
定内容以外,仍均按沪科协(1989)字第165号(编者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
编》第8册第792页)、沪财行(1989)152号、沪财企一(1989)241号(编者
注: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7册第316页)、沪财办(1990)48号(编者注:
见《企业财税法规选编》第8册第783页)、沪财行(1991)第10号等文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