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关于对本市自行车征收1994年度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沪税地(1993)100号颁布时间:1993-12-18
1993年12月18日 沪税地(1993)100号
现将1994年度对本市自行车征收车船使用税的有关纳税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将在1994年实施的车船使用税改革方案,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自行车的车船使用税适用税额,调整为每辆每年八元。
二、凡在本市境内各单位(除规定免税单位自用的自行车以外)和城乡个人
所使用的自行车(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公司常驻代表机构和外籍人员等使用
的自行车),均应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三、自行车纳税日期从1994年1月2日起至3月31日止,除3月31日以后新购
买并使用的自行车另行规定纳税期以外,逾期纳税的应加收滞纳金。
四、1994年公安机关重新换发自行车行驶证照,纳税人不论是否领取换发的
自行车行驶证照,均应到换发自行车行驶证照所在他的区、县(包括金山石化地
区)税务机关或由税务机关指定的集体报缴单位、代征单位缴纳车船使用税。例
纳税人应在黄浦区公安机关换发行驶证照的,则车船使用税应向黄浦区税务分局
缴纳。纳税后领取的完税证(贴花)应粘贴在自行车执照的"纳税记录"栏内,还
未领取自行车执照的,先妥善保管好完税证,待领取自行车执照后再粘贴。各分
局、县局也要严格执行征管规定,不得故意在区域接壤处设立征收点,超越各自
管辖范围抢税源,以避免在征管上的混乱和纠纷。
毗邻外省市地区的本市纳税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
行条例》有关征管规定,不得故意到未调整自行车适用税额的外地税务机关缴纳
税款,一经查获应按本市规定补缴税款。
五、近几年来,由于土地批租,重大市政工程等原因,动拆迁的自行车纳税
人很多,而不少分局、县局为了图方便停止使用由纳税入填写的"小白卡",不再
办理纳税人外迁的"小白卡"转移手续,造成征管上的混乱,无法掌握和控制税源
变化情况,也使各分局、县局上报应征自行车数量和定制纳税标志数量不实。因
此,从1994年起一律恢复使用自行车纳税人登记的"小白卡",并及时做好外迁转
移手续。如不按规定仍擅自停用"小白卡"的,应作征管资料不健全处理。
六、凡符合免税条件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和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
位公用自行车,应按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申请领取"免税标志"。
七、纳税人或免税单位领取的"纳税标志"和"免税标志",应按规定妥善保管
(一般挂置在自行车锁的钥匙圈上)以备税务机关的纳税检查。"纳税标志"和
"免税标志"发生损坏、遗失,应及时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补领手续,对私自涂
改,顶替使用,一经查实,按规定予以处罚。
八、自行车发生转让、过户、寄售和外迁的,其有关纳税凭证应随同转移。
各公路道口交通检查站,寄售商店和交易市场对未纳税的自行车,不准其出境和
办理寄售。
九、自行车发生停用、报废的,应及时向当地公安局非机动车管理所办理退
牌和注销手续,否则仍按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十、为了鼓励集体报缴单位或代征单位的办税积极性,加快自行车税款征收
入库进度,税务机关可从组织集体报缴的税款或代征税款中提取5%手续费,其
中2.5%支付给集体报缴单位或代征单位,另2.5%留作分局、县局作为征收业务费。
十一、对自行车纳税人的违章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
法》的有关条款处理。
以上规定,请转发各集体报缴单位、代征单位和各征收点并告广大群众和纳
税单位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