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79号颁布时间:1994-05-12
1994年5月12日 沪税政一(1994)79号
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11号《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
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具体情况,
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生产、销售、供应的货物以及一般工业企业生
产销售的军品,应将免税业务收入与应税业务收入分开核算,划分不清的,一律
照章纳税。
二、对一般纳税人如果既有免税项目又有应税项目,应准确划分不得抵扣免
税项目的进项税额,无法准确划分的,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月全部销
售额
三、销售的免税货物应使用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军工系统所属军事工厂生产销售的军品,如果符合免税条件的,应上报
市税务局审批。上报时必须附上军工主管部门军品生产计划、订货合同或销售发
票等有关资料。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
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