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上海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上海市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3号颁布时间:1994-07-20

     1994年7月20日 沪税政一(1994)113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39号〕。现将《通知》内容转知给你们,请你们对各香皂 生产企业,统一按《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 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 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香皂生产企业超过5%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对生产企业已将上述超过5% 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已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部门应办理退税,企业借 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