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13号颁布时间:1994-07-20
1994年7月20日 沪税政一(1994)113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香皂暂时给予减征消费税照顾的通知》
〔财税字(1994)第039号〕。现将《通知》内容转知给你们,请你们对各香皂
生产企业,统一按《通知》的规定执行。《通知》内称:“鉴于实行新税制后香
皂产品的税负有所上升,目前,企业生产又较为困难的情况,经国务院批准,决
定从1994年1月1日起对香皂暂时减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香皂生产企业超过5%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
交消费税”,贷记:“补贴收入——返税收入”。对生产企业已将上述超过5%
税率部分的应交消费税已上交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部门应办理退税,企业借
记:“银行存款”,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