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148号颁布时间:1994-10-25
1994年10月25日 沪税政一(1994)148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86号《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关于企业租赁或承包给他人经营的,对承租或承包的企业、单位和个人的纳
税问题,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79号《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本市已以沪税政四(1994)28
号文转发〕的精神,对承租或承包的单位和个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
务上独立核算,定期向出租者或发包者上缴租金或承包费的,也即对承包、承租
的经营成果拥有所有权的,应作为增值税、所得税的纳税人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所得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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