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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9号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沪税政一(1994﹚89号   近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26号《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 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未经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 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电信劳务服务的,报经市税务局同意后,也可按营业税 征收。   二、粮食复制品的范围暂确定为下列品种:切面、饺子皮、米粉、馄饨皮、 烧卖皮、春卷皮、普通卷面、通心粉、沙河粉。   三、纳税人销售非自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仍应按规定征收 增值税。   四、个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仍应按税法规 定依6%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94] 财税字第026号)(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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