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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沪财综(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06-01

     1994年6月1日 沪税政一(1994)8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2号《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 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固定业户的总、分支机构均在本市的,其分支机构应纳的增值税一律由总 机构汇总缴纳。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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