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税务局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和税制改革后“94专项”项目财税政策的通知
沪财综(1994)43号颁布时间:1994-06-06
1994年6月6日 沪财综(1994)43号
经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批复同意本市扩大利用外资规模(以下简称“94
专项”),必将有力地促进本市的工农业生产和第三产业的发展,现已取得了明
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由于1994年起实行分税制和税制改革,1993年12月3
日国阅(1993)201号文件特案同意本市“94专项”以税还贷政策执行到2000年
止。现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对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政策规定如下:
一、“94专项”项目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国函(1986)94号文件规定,批准立项的“94专项”项目可以
按照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执行。外商投资企业和股份制企业的“94专项”项目
仍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财税政策。
二、“94专项”项目本身还款的财税政策:
1.“94专项”项目外汇贷款及其配套人民币贷款,凡当年应当归还的贷款,
应用该项目新增的税后利润、提取的折旧归还。企业在用“94专项”项目新增税
后利润还贷时,由财政或财政委托税务部门按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将企业相应
缴纳的所得税给予返还参与还贷。
“94专项”项目的外汇贷款,按上述办法还贷不足的部分,还可以申请用该
项目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包括按照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
税、教育费附加、堤防维护费等税、费,下同)还贷。
2.“94专项”项目的新增效益(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
按该项目竣工投产时新增固定资产总值占企业全部固定资产(原有的固定资产原
值与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总值之和)的比例计算确定。
新增效益中的税后利润和所得税可全部用于归还贷款。新增效益中的增值税
和消费税只能用于归还外汇贷款的部分,并应按该项目外汇贷款占该项目全部贷
款的比例确定,属于人民币贷款新增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不能参与以税还贷。
上述比例经批准确定后,在“94专项”项目还贷期间原则上不再变动。
3.“94专项”的旅游宾馆项目除执行上述政策外,在还贷期间还可以申请
免征房产税,免征的房产税全额用于还贷。
4.“94专项”项目继续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5.企业按照“94专项”项目有关财税政策所得到的税收返还和减免的房产
税必须全额用于还贷。凡擅自挪作他用、不用于还贷的,财政将如数追回,并按
违反财经法规的处罚规定进行处罚和追究企业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具体操作办法:
1.“94专项”项目涉及用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还贷的,均采用先征后
退、按季预退、年终清算的办法。企业应当按规定纳税,在办理了有关手续后再
给予返还。企业用财政返还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归还贷款的,作为财政专
项拨款,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在年终清算的同时,企业应当向主管征收机关和市财政局报告“94专项”项
目用各项财政收入实际还贷情况,具体表式另行布置。
2.“94专项”项目以税还贷,应由企业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格式按原规定办理),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后,上报市税务局审批。经市
税务局审核批准后,“94专项”项目才能取得以税还贷的资格并按照批准的计划
额度执行。
3.企业实际需要用税款(包括所得税)还贷时,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日
内,填写《“94专项”企业退税归还贷款审批表》,向主管征收机关提出申请,
由主管征收机关审查后上报市财政局审批,按市财政局批准的返还数额,由主管
征收机关办理退库手续。各项税收和教育费附加的退库,统一使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_____________退还书》,堤防维护费退库凭证另行布置。
4.企业应当分别在上下半年结束后的15日内,向主管征收机关如实报送
《“94专项”企业基本情况表》,提供相关的财务报表和纳税凭证等资料,不得
弄虚作假,瞒报或虚报。
四、会计处理方法:
1.归还“94专项”项目借款时,
借:长期借款——“94专项”借款
贷:银行存款
2.旅游宾馆免征的房产税,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
借:管理费用
贷:应缴税金——应缴房产税
批准减免房产税用于还贷时,
借:应缴税金——应缴房产税
贷:资本公积——国家减免税
3.企业收到财政返还用于还贷的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时,
借:银行存款
贷:资本公积——国家专项拨款
五、本通知从1994年1月1日起执行,过去我局有关“94专项”项目的财税
政策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按本通知执行。其他贷款项目不得比照本通知办理。
特此通知。
附件一:“94专项”企业退税归还贷款审批表(略)
附件二:“94专项”企业基本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