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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按实际销售额计征卷烟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沪税政一(1994)82号颁布时间:1994-05-30

     1994年5月30日 沪税政一(1994)82号   据市烟草公司反映,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994)049号关于部分卷烟产 品按最低计税价格计征增值税的办法在实际执行中存在一定问题,要求仍按实际 销售额计征增值税。考虑本市卷烟生产销售的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 意,对上海市烟草公司卷烟产品生产环节的增值税自1994年1月1日起仍以实际出 厂销售额为计税依据,按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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