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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关于本市新闻出版系统图书类商品帐务处理的规定

沪财会(1994)23号颁布时间:1994-03-14

     1994年3月14日 沪财会(1994)23号   近接财政部(94)财会字第07号《关于同意新华书店系统执行“图书类商品 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的函》,内称:“经研究同意,在全国新华书店系统和出 版社自办发行环节执行‘图书类商品增值税帐务处理办法’”,现结合市实际情 况作如下规定,望知照。    一、关于二级会计科目的设置   1、在“商品采购”(在途商品)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 科目。   2、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设“进销差价”、“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3、在“应付帐款”科目下设“进货款”、“进项税额”二级科目。   4、在“商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含税收入”、“销项税额”二级科目。   二、关于帐务处理   1、发生进货业务,书店凭"送书通知单"(或调拨单的随货同行联)计算进项 税,填制记帐凭证。   借:库存商品(总定价)     贷: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应付帐款——进货款   2、书店取得出版社或发货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发票上注明的税额填制 记帐凭证。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根据发票上注明的销货额支付货款时,应区别同城和异地付款两种方式处理   (1)同城付款   借:应付帐款——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2)异地付款   借: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同时核销发生进货业务时的货、款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付帐款——进贷款         ——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货款                 ——进项税额   3、为了正确反映“商品采购”(在途商品)期末净值,对未核销的“商品采 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月末余额,应在结帐前与“应付帐款——进项税 额”对冲,次月初调回。   月末:   借:应付帐款——进项税额     贷:商品采购(在途商品)——进项税额   次月初:会计分录反方向调回   4、发生商品销售业务,凭“销售汇总单”(或有关单据)填制记帐凭证。   借:应收帐款(或银行存款)(含税销售额)     销售折扣与折让     贷:商品销售收入——含税收入(总定价)   5、月末结转发出商品,凭“商品销售成本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成本     商品进销差价——进销差价           ——进项税额     贷:库存商品(总定价)   6、月末计提销项税额,凭“商品销项税计算单”填制记帐凭证。   借:商品销售收入——销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三、关于执行日期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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