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先征税后返还以及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
沪财会(1994)190号颁布时间:1994-12-31
1994年12月31日 沪财会(1994)190号
税制改革后,企业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税收,并按照我局沪财
会(1994)19号《关于转发财政部〈企业执行新税收条例有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
知〉及本市补充规定》和沪财会(1994)98号《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
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进行处理。同时,为了保证新旧税
制的平衡过渡,维护政策的连续性,支持企业发展,国家在一定期限内特定对一
些行业和项目实行先征税后返税的政策,现将“先征后返”的有关会计处理及财
政列预算支出的各项补贴的会计处理一并规定如下:
一、关于“先征后返”的会计处理
凡是实行“先征后返”办法的企业,先按各项税收规定缴纳税收并按规定进
行会计处理,收到返还的各种税收时(包括流转税和所得税),按不同的用途分
别处理:
1、用于新建项目的,直接作为国家资本金,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实收资本”科目。
2、用于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视同国家专项拨款处理,收到返还的税
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长期应付款”科目。建设项目完工后,
借记“长期应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3、按规定直接用于归还长期借款的(包括“94专项”),转作资本公积,
实际收到返还的各项税收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归还长期借款时,借记“长期借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94专项”的旅游宾馆项目在还贷期间根据沪财综(1994)43号文规定,
在计算应缴房产税时,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
税”科目,经批准以应交房产税用于还贷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房产税”
科目,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4、返还的流转税除了用于上述国家规定的用途外,一般都应并入利润总额
作增加利润处理。内资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补贴收入——返税收入”科目;收到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借记“银行存款”
科目,贷记“产品销售(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
外商投资企业收到返还的各种流转税全部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
贴收入”科目。
5、返还的所得税用于增加净利润的,以冲减所得税处理。企业按规定交纳
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实际
交纳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
返还的所得税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
目,同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并在
年终决算的“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下增加补充资料1、“在‘所得税’科目中实际
列支的所得税额”2、“实际返还的所得税额”3、“其中:用于增加净利润的所
得税额”三个项目,分别反映所得税的实际列支和返还情况,且“在‘所得税”
科目中实际列支的所得税额“项目的数额减去”其中:用于增加净利润的所得税
额“项目的数额后的差额等于”损益及利润分配表中的“所得税”项目的数额。
6、对于新产品的减免税也实行“先征后返”办法,企业收到返还的增值税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关于财政补贴拨款的会计处理
对于财政列预算支出的各种补贴拨款,除粮食收购环节的价外补贴外,企业
应全部作补贴收入增加利润处理。企业向财政申报补贴时,借记“应收补贴款”
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实际收到补贴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
“应收补贴款”科目。
原我局所发文中,涉及“先征后返”的处理,如有与本文不一致的,均以本
文为准。
以上各点,请转知所属企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