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048号颁布时间:1998-02-20

     1998年2月20日 黑国税发[1998]048号 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传递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有关问题的通知》(国 税函[1997]63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必须在每月10日前将上月开出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由出口 退税部门自行传递至省局计算中心广域网络服务器的(ENTRE/DL)目录下,无信息要 传递定义文件。   二、各地出口退税部门要严格按照总局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数据结构及时 上报,按时到总局网络服务器的规定目录下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数据,依据总局 传递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信息审批,并通报情况。   三、各地计算中心负责出口退税部门工作站FTP软件安装调试工作。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