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039号颁布时间:1998-02-13
1998年2月13日 黑国税发[1998]039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未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税务
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6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规定,请认
真贯彻执行。
一、工业企业出口货物取得法定的退(免)税凭证的期限为货物报关离境日至次
年的3月末前。
二、工业企业出口货物并取得法定退(免)税凭证后,必须于次年的3月末前向
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免、抵、退”税的审批手续,逾期未办的,应视
为内销,按规定申报纳税。
三、外商投资企业比照上述办法处理。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