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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娱乐业中陪舞人员取得收入是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198号颁布时间:1996-11-05

     1996年11月5日 黑地税发[1996]第19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在歌舞厅、夜总会 从业的陪舞人员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项目中劳务报酬所得,因此应按税 法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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