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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社会力量办学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6]第2号颁布时间:1996-01-04

     1996年1月4日 黑地税发[1996]第2号 一、个人经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所得,应按“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对私营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办学所得,应并入该企业或该经济组织所得 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无论是何种形式办学,对个人从中取得的所得,应按个人所得税相关征税项 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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