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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饲养专业户生产经营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1995]第60号颁布时间:1995-03-14

     1995年3月14日 黑地税发字[1995]第6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税务总局文件(财 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以盈利为目的,从事饲养猪、牛、羊、鸡专业户的所得,应按生产经营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饲养猪、牛、羊、鸡专业户个人所得税税率为5%至35%,可按季预缴, 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三、对纳税人能够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成本、费用、销售等 财务会计资料,准确提供应纳税所得额的、可查实征收;对帐簿不全或不能准确提供 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其应纳税额。 四、纳税人应主动如实申报纳税或按税务机关确定的应纳税额申报纳税。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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