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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通知

哈地税联[2001]1号颁布时间:2001-02-20

     2001年2月20日 哈地税联[2001]1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劳动局、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 为了进一步规范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的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 办法》、《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哈尔滨市劳动局关于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管理的补 充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我市社会职业培训机构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 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经市、区、县(市)劳动局批准成立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其办学收取学费 使用票据,均按本通知执行。 二、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收取学费时,必须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其他票据一律视为非法票据,不得继续使用。 三、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在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后30 天之内,持《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及相关资料到所在区、县(市) 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领购《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 四、各社会职业培训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保 管和使用发票,建立健全发票管理制度,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劳动部门要加强对发票 使用的检查和监督,规范其发票使用行为。 五、本通知自2001年4月1日起执行,未按规定领购和使用发票的,将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附件:《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票样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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