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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抓好欠缴税金管理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1]8号颁布时间:2001-01-26

     2001年1月26日 黑地税发[2001]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 认真贯彻落实"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工作方针,现就进一步 抓好欠缴税金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呆帐、死欠税金确认工作是欠缴税金管理的一部分,各级地税机 关要正确处理好清缴欠税与呆帐、死欠税金的确认关系,同时摆上位置、纳人日程, 认真抓好。 二、抓好确认。各级地税机关要按《欠缴税金核算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 程序、权限做好呆帐税金和核销死欠确认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早落实,确保3 月底前完成确认任务。基层和县(市)地税机关要把住审核关、确保相关材料齐全无 误,真实可靠,确认机关的责任部门必须按规定建立备案底册,并根据确认通知书序 时逐笔登记反映。 三、加力清欠。基层地税机关要根据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及税源变化情况及时制定 清缴计划,落实清缴责任。对拖欠税金的纳税人,要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相 应采取限期缴纳,加收滞纳金、税收保全等措施,保证税款入库。 四、防止逃税。对未结清税款,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申请出境的纳税人,要依照国 家税务总局、公安部颁布的《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规定,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阻止其出境,防止逃税行为的发生。 五、防止新欠。各级地税机关在抓紧清欠的同时,要杜绝新欠的发生,依法办理 延期缴纳税款事项、延期缴纳税款要限制在三个月以内,不得越权审批、超期审批和 滚动审批,力争做到年税年清。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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