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财税法联字[2000]43号颁布时间:2000-12-20

     2000年12月20日 吉财税法联字[2000]43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9]258号]文件转发给你们。为规范操作,结合实际,规定我 省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企业发放工资在计税工资标准以内的,按 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请依照执行。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