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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8]17号颁布时间:1998-02-13

     1998年2月13日 吉地税所字[1998]1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企业取得减免、返还的流转税问题   按国家规定校办企业、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劳改劳教企业和出口退税企业享受减 免、返还的流转税可不并入企业利润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其他无国家规定专门用途的 企业减免、返还的流转税一律并入企业利润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国有农口企业改制及承包承租等形式征收所得税问题   1.国有农口企业改制前享受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文件规定减免企 业所得税,改制后变为股份制企业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2.国有农口企业实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和委托经营前享受吉财农联字[19 97]401号文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实行承包、租赁和委托经营后,凡经济 性质、纳税主体和纳税方式不变的,可以继续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关于集体农口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   集体农口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征收 企业所得税,不得比照吉财农联字[1997]401号文件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 税政策。   四、企业之间以商品或财产抵顶欠货款造成损失的处理问题   企业之间以商品或财产抵顶销货款造成的损失,在计算所得税税前扣除时,必须 有正式票据为凭证,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   五、关于临时工资列支问题   企业经劳动部门批准雇用的临时工,以主管税务机关确认的实际用工人数,按人 均月工资550元以内据实列支工资费用。对劳动部门批准的工资额度超出计税工资 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六、关于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录用的残疾人员的计算问题   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录用的残疾职工和雇用的临时残疾人员用工,必须上岗6个月 以上,并符合[94]财税字00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条件,在计算安置残疾人员 比例时其录用和雇用的残疾人员方可计算在内,否则不得按残疾人员计算。   七、关于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所得税款管理问题   对民政社会福利企业减免的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单独记帐和使用,减免的税款除 20%上交主管部门集中用于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外,其余的税款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 发展。否则,税务机关有权追回其减免的所得税税款。   八、关于校办企业上交学校利润比例问题   为了保证校办企业减免税款用补充学校教学经费不足,凡符合[94]财税字0 01号文件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校办企业,每年上交学校的利润不得低于30%的 比例。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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