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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8]23号颁布时间:1998-02-23

     1998年2月23日 吉地税所字[1998]23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 98]6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缴结束日期,是指每年4月末。对年度企业所得税检查查补的税款课征滞纳金的起始 日期,应从每年的5月1日开始计算。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检查处罚起始日期的批复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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