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7]7号颁布时间:1997-01-07

     1997年1月7日 吉地税所字[1997]7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 通知[国税发[1996]19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 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是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地税 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纳入地税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为了防止此项工作流于 形式,省局将对各地区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实行考核,各地区也要对下级税务机 关进行层层考核。   二、今年以来,我省的征管改革发展很快,已普遍实行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 征管模式。为了适应这一状况,提高工作效率,明确税企责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 总体要求,从1996年度开始,我省地税系统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全面推 行由企业自计、自核、自行汇算、自行申报、自行缴税的改革办法。   三、企业汇缴申报前,税务机关应利用各种手段和方式进行税法宣传和纳税辅导。 为了防止企业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推卸如实申报纳税责任,各级税务机关可采取公告和 文书送达形式,完备各项手续制度,以使纳税人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税款计算的准 确性和申报资料的完整负法律责任。   四、199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申报期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条例及细则规 定的2月15日前申报。对个别企业按期申报确有困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 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并填写《延期申报申请审批表》,经税务 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长不得超过2月底。   五、企业汇算申报必须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项目表》,符合减免税规定的企业,要填写《企业减免税项目表》,联营企业还要填 写《联营企业分利股息收入补税表》等有关报表。   企业在年终汇算中填写的各种报表,都应注明年终汇算申报字样。   六、企业或中介机构代企业汇算申报后,税务机关进行受理审核。发现有问题, 应督促其在申报期内更正或重报,纳税人拒不更正或重报的,由纳税人负法律责任。   七、企业自行申报后即为企业自行汇算结束。税务机关即转人检查阶段。对审核 有问题和不按规定期限进行汇算申报的,税务机关应列入重点稽查对象。同时,对税 源大户、企业集团、连续几年亏损的企业、私营企业,财务管理混乱、问题较多的企 业进行重点检查,检查出的问题,按照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税务机关对企 业的汇算检查不受时间限制。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改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