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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征收所得税问题的复函

吉地税所函字[1998]10号颁布时间:1998-05-13

     1998年5月13日  吉地税所函字[1998]10号 吉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你会《关于会计师[审计]事务所提取职业风险基金问题再次请税务部门予以承 认的函》[吉注协函[1998]第8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费用审核工作的通知》[国税 发[1996]201号]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项费用不允许计提准备 金[包括各种职业风险准备基金],而应在实际发生时据实扣除。你会来函中所称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建立和提取的“职业风险基 金”,是计提“基金”的依据,而不能作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依据。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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