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8]116号颁布时间:1998-05-13

     1998年5月13日 吉地税所字[1998]11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地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国发[1998]4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台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地方 性法规或文件。   二、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免征、减征或缓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要严格按吉地税所字[1997]179 号文件要求,报省局审批。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