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5月13日 吉地税所字[1998]116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
[1998]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
彻执行。
一、各地区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
国发[1998]4号文件及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8]62号文件精神,严格执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
施细。则和国家统一的税收政策,不得以任何形式出台违反国家统一税收政策的地方
性法规或文件。
二、各地区不得以任何形式,变相免征、减征或缓征企业所得税。
三、对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要严格按吉地税所字[1997]179
号文件要求,报省局审批。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制止越权减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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