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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企业所得税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

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颁布时间:1997-07-13

     1997年7月13日 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   鉴于我省当前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 核算不实,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大的实际状况,为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减 少税款流失,现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财务机构健全,并能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核算真实准确、清楚, 如实反映全部经营成果的建安企业,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国税发[1996]200号文件规定的不实行查实征收的三种类型建安 企业,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 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实行按年度工程收入额和确定的附征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回原地纳税规定的外埠建安企业,也可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办法。   对经税务部门审定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年度执行期间 不得改变征收办法,对个别企业经过调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符合查实征收企 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查核准后,可从下一年度起,改按查实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按以下附征税率标准执行:   1.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 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技该企业主营工程项 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 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项目收入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 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五、本规定适用于除中直企业外所有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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