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7月13日 吉地税所字[1997]166号
鉴于我省当前部分建筑安装企业[以下简称建安企业]财务管理混乱,经营成果
核算不实,企业所得税征收难度大的实际状况,为严肃税收法纪,堵塞征管漏洞,减
少税款流失,现对建安企业所得税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凡是财务机构健全,并能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制度,财务核算真实准确、清楚,
如实反映全部经营成果的建安企业,可按现行税法规定实行查实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对
国税发[1996]200号文件规定的不实行查实征收的三种类型建安
企业,即依照税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收入
凭证、成本资料、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实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
限办理纳税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实行按年度工程收入额和确定的附征税率征收企
业所得税。
对不符合国家和我省回原地纳税规定的外埠建安企业,也可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
企业所得税办法。
对经税务部门审定实行按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在年度执行期间
不得改变征收办法,对个别企业经过调查,建立健全各项财务制度,符合查实征收企
业所得税条件的,可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当地税务机
关审查核准后,可从下一年度起,改按查实征收的办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按以下附征税率标准执行:
1.土建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1.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安装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装饰工程:按年度工程收入额2.5%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一个建安企业中同时兼有以上二个或三个项目工程收入的,其单项工程收入额
只要不超过该企业年度工程收入总额的20%[含20%],则技该企业主营工程项
目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单项工程收入额超过年度工程收入总额20%
以上的,则按该单项工程项目收入所;适用的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对采用附征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因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
成重大损失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报经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给予一定期限的减
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照顾。
五、本规定适用于除中直企业外所有应征企业所得税的建安企业。
六、本规定从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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