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8月28日 吉地税所字[1997]179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
997]9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企业所得
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要建立减免税跟踪管理制度,加强对减免税企业的检查,省局
将不定期对各地减免税情况和减免税企业进行抽查,如发现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给纳
税人减免税的、弄虚作假骗取减免税或减免税企业有意核算不实及未按规定用途使用
减免税款的,要取消企业减免税资格,按征管法予以处罚,并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减免税,应当按照权限要集中的原则办理,不搞层
层下放。”的要求,地方级企业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一律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各地
不得自行审批。
三、符合政策减免税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告并报送有关资料后,经基层税务
机关审核同意,填报《减免企业所得税审批表》[样式附后,该表全省统一印制],
逐级上报到省地方税务局审批后执行。对1997年7月1日新办的并符合减免税条
件的企业,以及以前符合减免税条件而未履行审批手续的,都要按上述规定履行审批
手续。
四、经批准享受减免税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进行会计核算,
真实反映生产经营成果,并按规定报送纳税申报表及财务会计报表以及减免税款的使
用情况等资料,接受税务机关的监督检查。
五、各级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减免税统计制度。要从1997年1月1日起对新
批准的减免税企业和以前年度减免税未到期的企业,及时统计登记《企业减免所得税
登记台帐》和《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统计表》[样式附后]。各地区在每年5月2
0日前将上年各基层局的《企企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统计表》[该表全省统一印制]汇
总后报送省局。省局将定期对各地的减免税管理情况和统计表的填报情况进行考核通
报。本补充规定及减免税管理办法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
请及时反映给省局。
有农口企业从事原良种、种畜、蚕种及其种籽、种苗生产所取得的净收入免征所
得税。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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