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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供销合作企业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所字[1997]51号颁布时间:1997-03-18

     1997年3月18日 吉地税所字[1997]51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1996年度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直属企业财务决算 工作的函》国税函[1996]36号的精神,现对我省供销合作社系统企业在19 96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有关财务和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在编制财务决算时,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 财务监督,自觉维护财经纪律;遇有税收法规与财务制度不一致的,企业在进行纳税 申报时,应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企业的财务决算,经注册会计师审查,企业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同级地方税 务部门备案。   三、企业应据实编制财务决算和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不得多报亏损。 企业多报亏损一经查出视为偷税,除调减其亏损额外,并视其情节,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企业提取的行政管理费应依据省地方税务局《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费审批 管理办法》的规定,地方税务部门审批的数额内计提,并以实际上缴数额承认列支。   五、企业的业务招待费要在国家和省规定的开支标准,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幅 度内据实列支,个别企业因情况特殊超出国家规定的,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地方税 务局审批。企业不得提取业务招待费拨付所属机构、单位作其经费补助,或用于职工 福利补助。   六、企业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和经营性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租赁费, 经税务部门审查核实后,可据实列入管理费用。其中:年修理费或租赁费超过50万 元的企业,需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   七、个别企业因情况特殊确需修建简易建筑设施的,需报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 后可以在管理费中列支简易建筑费。省供销社直属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应 严格控制简易建筑的名义修建固定资产。   八、企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的合理费用支出,可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九、企业发生的坏帐损失,每次低于20万元的,由企业按规定自行核销,每次 达到或超过20万元的,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市、州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省供销社直 属企业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企业一个纳税年度自行核销的,坏帐损失总额达到10 0万元的,在年终财务决算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批、核销。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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