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25日 吉地税发[2003]1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3]55、56号明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营业
收入额的3.3%征收率执行。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征代开
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认定证书、各类审批表、
年审合格标志,一律不许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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