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国税局、吉林省地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3]132号颁布时间:2003-12-25

     2003年12月25日 吉地税发[2003]132号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2003]55、56号明电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 情况提出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从事货物运输业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按营业 收入额的3.3%征收率执行。   二、对2002年以后新办的货物运输单位的所得税,由代开票单位在代征代开 货物运输业发票时统一代征,并由地方税务局统一入库。   三、地方税务局向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认定证书、各类审批表、 年审合格标志,一律不许收费。   四、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执行。以前规定凡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一律以 本通知为准。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