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1月24日 吉财税法联字[1998]32号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的通知》[财税字[1997]75号]文件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规
定,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1.关于应纳税所得额的确定
[1]应税收入的确定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总收入减去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收入项目后的收入为应
纳税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总收入、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
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其他收入。
[2]应税收入应分摊成本、费用、损失的计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经营收入与非经营收入必须单独记帐,单独计算成本、费
用和损失。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采取分摊比例法确定。具体计算方法分摊比例如
下:
应税收入额
应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比例=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100%
收入总额
应税收入应分摊的成本、费用、损失=总成本、费用、损失×应税收入应分摊的
成本费用、损失比例
[3]应税收入扣除应税成本、费用、损失后,即为应纳税所得额。
2.工资的扣除
对从事经营业务的从业人员,如果属于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编制,且由事业费开
支的,其工资不得在经营收入中扣除。如果不是由事业费开支,而由经营单位开支的,
实行计税工资办法,扣除标准在不超过人均月工资550元内据实扣除。
3.修购基金的扣除
[1]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规定提取的修购基金,在不超过企业财务制度规定
的标准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额的部分,可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税前扣除,超过折旧额
部分,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2]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下属经营单位,使用本单位由财政拨款购置的固
定资产,不得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使用非财政拨款购置的固定资产,可比照企业财
务制度规定的使用年限、原值计算折旧额。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固定资产的形成,既
有财政拨款,又有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可按非财政拨款形成的原值部分计算折旧。
[3]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可以计算其折旧额;使用
经营性租赁的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额,但其租赁费可按使用期限摊入成本。
4.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的扣除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没有经营收入的,在计征所得税时不得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
费、职工福利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有经营收入的,按照从事经营业务人员的计税工
资总额,分别按照2%、14%、1.5%的比例计算扣除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
基金和职工教育经费。
5.医疗基金的扣除
在计算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纳税所得额时,已扣除职工福利基金的,不得再计
算扣除医疗基金。没有计算扣除职工福利基金的,可在所得税前按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财务规则规定的标准,在不超过职工福利基金的标准额度内计算扣除职工医疗基金。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离退休人员的职工医疗基金,可按规定标准计算的额度,
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扣除。
6.业务招持费的扣除
凡没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照财务规则规定已列支业务费的不得
再计提业务招待费;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业务招待费可按经营收入比
照企业行业财务制度规定的标准计算扣除。
其它费用的扣除标准,应按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其细则规定执行。
7.关于征收管理问题
[1]各级地税机关要做好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税
务登记工作。尽快对具体户数等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现有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
照规定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必须在3月底前补办完。
[2]做好税务发票的发放和管理工作,加强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3]要做好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各地要把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1997年所得税汇算工作,与其他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一并进行。
[4]地方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
企业所得税,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税款按预算级次分别缴入各级金库。
附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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