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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03]217号颁布时间:2003-07-17

     2003年7月17日 辽地税函[2003]217号 沈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沈地税发[2003]91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改革中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   根据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我省国有大中型企业全面进行主辅分离,建立公司制等 现代企业制度,考虑到过渡时期母公司与子公司产权不明晰、人员划分不清、相互之 间提供服务未完全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对2002年底以前国 有(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进行的主辅分离等改革形成的上述问题,凡符合税收法 律法规规定的税前扣除项目、标准、范围的,并且企业按照一定的标准分摊的贷款利 息、人员经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允许税前扣除。从2003年1月1日起,对国有 (或国有控股)大中型企业,实施主辅分离等改革的企业,必须做到资产产权明晰, 独立核算,按照独立企业间业务往来结算的实际情况取得原始凭证,并按有关规定缴 纳税款,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关于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的范围问题。   省局《关于辽宁省地方企业实行销,售费用大包干有关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 知》(辽地税所[1999]181号)是根据省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 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制定的,目的是推动拥有名牌 产品和较高市场占有率、市场竞争能力强、发展潜力大的企业参与国内、国际市场的 竞争,因此,实行销售大包干办法的范围限于各类工业生产型企业和承揽省外工程项 目的企业,不包括水、电、气等社会公益性企业和各类第三产业企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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