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8日 辽财预[2004]520号
各市财政局、地税局、民政局(不含大连),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
征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级民政管理部门、税务征收机关要加强对全省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的检
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企业要认真清理,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已免征的要补
征入库。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企业免征所
得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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